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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珠海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Zhuhai Counseling Psychologist Association(缩写ZC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珠海市心理咨询师及专业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学者、专家、相关心理学工作者或相关团体、单位自愿组成和依法登记的、并具有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心理咨询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是发展心理咨询科学、心理咨询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性、民主性、群众性,大力推进健康人的心理咨询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以及广泛宣传“治未病”的健康积极心理学理念,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做好维护心理健康常识的普及工作,引导心理咨询师及从事心理咨询的相关人员,依据行业规定,自觉规范从业行为,严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心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为繁荣发展珠海市社会科学事业、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珠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珠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洲山路88楼。邮政编码:519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进行心理咨询、心理学领域的科研工作,发掘征集、研究分析与心理学、心理咨询相关的经典理论、著作;推动与心理学、心理咨询等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及国内外业界的友好联系;

(二) 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服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与心理咨询理论与技术相关的普及和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心理健康意识,普及社会公众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心理健康水平;

(三)举办与心理咨询师素质相关的研修班和督导班,不断提高心理咨询师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定期举办心理沙龙,编辑出版会刊,办好网站,宣传介绍有关心理学、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最新论点、交流研究经验,提供研究信息;

(四)加强对心理咨询师的督导,维护心理咨询师在从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引导并加强心理咨询师的行业自律,保护心理咨询师本身的心理健康;

(五)从事与心理咨询相关的其他业务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也可根据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邀请专家、学术带头人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须是登记注册地在珠海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从事心理咨询工作中相关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个人会员:

   (一)理事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三)大学生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四)特聘专家、学术带头人等会员免收会员费。

   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800;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作何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任期不超过4年。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本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贯彻本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拟定本社团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五)落实本社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监督实施本社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制定本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提出本社团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提出并审议本社团投资经营活动计划与方案;

(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本社团换届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提议会员的处分和对会员的除名;

(十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设监事3名,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除外)。监事(或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成立党组织,中共党员为 7 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职责: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 支持本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团体所担负的任务;

(三)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本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四) 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 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六) 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 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并参与理事会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接受捐赠,单位捐赠款额达3万元人民币(含3万元)以上授予名誉会长单位,5000元以上至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授予名誉理事单位;个人捐赠1万元人民币(含1万元)以上的授予名誉会长,1000元以上至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授予名誉理事。

()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指导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确认。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616日第二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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