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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顾问保密原则

 

(1) 心理咨询顾问有责任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 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 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4) 心理咨询顾问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5) 心理咨询顾问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开具的诊断、照会或医嘱,应指定适当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6) 心理咨询顾问在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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