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协会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使理事会的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理事会(会长联席会)的活动以《章程》为依据,坚持民主办会原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作工作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会长联席会是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的领导机构。行使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理事(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理事(会长联席会)有权利对协会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有权对各个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改进工作的建议;有权对理事会(会长联席会)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理事(会长联席会)应遵守《章程》;理事会理事,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联席会)的决议、决定;按规定参加理事会(会长联席会)的活动;完成理事会(会长联席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加强与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理事会(会长联席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方式。会长联席会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副会长出席,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方式。会议由会长也可以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会议的议程由会长拟定。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行使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会长联席会会议行使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会长联席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会长联席会)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及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需经到会2/3理事(会长副会长)通过或通讯方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长联席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四章 会长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要主事。会长主持协会理事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三条 会长联席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增加。会长联席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
第十四条 会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协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五章 秘书长会议及秘书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要办事,要参与实际工作。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秘书长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第十八条 秘书长会议主要讨论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它重要活动中的情况及问题;研究提交理事会(会长联席会)审议的工作或建议等。
第十九条 秘书处工作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主要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和协会年度计划,检查落实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及表彰等。会议由秘书长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协会各个职能部门的全体专、兼职主任出席。
第二十条 秘书长会议及秘书工作会议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六章 文 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长联席会)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理事长或分工委托的副理事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长联席会)会议、理事长会议等,由协会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或简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本制度经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26日起实施。